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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分身有點多第一百六十九章:最後的罪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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卻聽見了跟自己的劇情完全相反的套路……

    「我告劉孝悠犯敲詐勒索罪,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四條,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公共財物。數額較大的,就可以構成本罪。而數額較大是指2000元至5000元,數額巨大是指30000元至100000元,數額特別巨大是指300000至500000元。」

    說到這裏,所有人的頭皮都是一麻,木呆呆的看向了劉孝悠。

    李澤繼續說道:「原告劉孝悠及其辯護人鄭東籬,在開庭之時,以莫須有罪名誣告陷害被告人李澤,強行其對原告劉孝悠進行賠款一百五十萬元。而證據當前,事實也證明之前鄭東籬所說的罪名,完全是莫須有,全部是原告劉孝悠故意憑空捏造的事實。」


    「劉孝悠是有主觀意識上的敲詐勒索,被告李澤並沒有犯他所說的任何罪名,而且最先挑起戰火的也是劉孝悠,但劉孝悠卻將李澤上訴。敲詐勒索的動機極其明顯,手段極其惡劣,使用了誣告陷害的罪名來敲詐勒索李澤。」

    「不僅僅想要使用誣告陷害來使李澤受到刑事追究,還想要受害人李澤對原告劉孝悠進行賠付一百五十萬元巨款,敲詐勒索完全成立。」

    「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,敲詐勒索罪只要涉案金額達到數額較大,就可以定罪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數額巨大,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敲詐勒索未遂,減輕處罰。」

    「而劉孝悠敲詐勒索未遂的涉案金額,達到了一百五十萬元。遠超定罪標準,屬於數額特別巨大。在場人等都可以作證,劉孝悠擁有作案動機,並且已經付諸行動,敲詐勒索罪成立。但並未得手,所以只能定罪為敲詐勒索未遂。」

    李澤面無表情的走到了已經傻掉的劉孝悠跟前,扶着桌子看着他的眼睛說:

    「原告劉孝悠涉嫌敲詐勒索受害人李澤一百五十萬元,敲詐勒索未遂。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判定,敲詐勒索未遂應當減輕處罰,但涉案數額特別巨大,所以,理應判處……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」(未完待續。)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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